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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怎么办

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5-03 13:45:12 已帮助18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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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怎么办
国家在公共利益需求下,对于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给予的偿付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土地实际遭受到的经济补偿损失,其赔偿金额应以该耕地在被政府征收之前的三个年度以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为基础进行计算和评估;
其次,对于因为土地所有权利的丧失而产生的剩余劳力问题,其相应的赔偿数额则需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安置需求的农业人口总数为依据,进行公平合理的考量和预算;
再者,涉及到被征收耕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植物(例如农作物)等的损坏或损失,其赔偿金额最终将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加以明确和批准;
最后强调一点,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行为都必须遵循公正和平等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维持他们原先的生活水准,且其长远生活生计仍能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在此过程中,关于征收农用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发布具体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统一规范。
而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广泛而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状况、人口密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水平等等诸多要素在内。
同时,上述相关价格体系的调整或重新发布也将至少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
除了涉及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蔬菜等有机生物种类的赔偿标准,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自身情况和具体实际自行制定与设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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