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当事人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其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若以为当事人存在重婚行为而提出宣告婚姻无效请求的,则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均享有该权利;
2.若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理由提出此类请求的,其近亲属应被视为本案可定为利害关系人;
3.如认为当事人之间存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同样享有相应申请权的是这位当事人的近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