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制企业主要由具备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士构成,而这些合伙人应承担对整个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无条件及不留馀地的连带法律责任。
2.当面临合伙企业债务时,首要任务应是动用企业财产来负责偿还这部分债务。
从“人合”性这个重要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需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的重任。
3.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应当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该种情况便是在合伙企业的自有资产无法足额偿还其债务情况下,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