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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能构成贪污罪主体吗

破产清偿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法院指定的管理机构所任命的破产清偿小组的成员能够成为贪腐犯罪行为的主体。
清算小组将被赋予全权负责启动及执行破产清算程序的职责。
这一清算小组通常会由一系列相关的行政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组建而成,这些部门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存在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或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他们在行使其职务职权时,违背了职责所在,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家公共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贪污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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