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个人
欺诈公私财物的案件,其
涉案金额需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方可纳入
刑事范畴进行
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个人”并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那些符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
合同诈骗犯罪五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个体,他们通过
虚假手段欺骗他人获得的财物总额达到了上述门槛中的三千元至一万元这一范围内。
另外,如果这些案件涉及到的是某些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利用所在单位的名誉为掩护,进行诈骗活动并将
赃款由该单位代为保管,那么,只要
诈骗金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范围之内,相关单位都需要对这类行为负有主要法律责任。
就诈骗罪本身而言,它是一个以
非法占有为核心动机,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策略来获取相对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
犯罪行为。
普遍而言,社会公众认为,这个犯罪包括了嫌疑人故意实施的
欺诈行为,使受害者对事件产生误解,进而出于错
误判断处置财产,以至于嫌疑人有效地获取了这些财产,最终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