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倘若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纪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了诚心悔过的态度,甚至还取得了某些立功表现的话,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的。
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纪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了诚心悔过的态度,甚至还取得了某些立功表现的话,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的;
但若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出现,那么就必须进行减刑处理: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的行为;
(三)在科技领域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行为;
(四)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发挥关键作用的行为;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