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离职并不被视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这也意味着通常无法享有失业保险金待遇。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员工并非完全没有可能遇到单位恶意无故扣减薪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强加无理劳动强度等违法行为。
此时若员工被迫做出辞职决定,无疑应该被视作“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之前,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已经依法足额缴纳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
(2)离职原因并非出于本人自愿;
(3)已经完成失业记录手续,且有求职应聘的明确愿望。
关于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暂包括: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自然到期而终止;
(2)被现任用人单位以合法方式解除聘用关系;
(3)遭受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驱逐出本岗位、开除、除名及辞退等不良处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的规定,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能够被归类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