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无法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共识,那么这样的情况将无法阻止拆迁工作的进行。
房屋征收机构将会奏请,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及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会在涉及到的房产征收范围内公告有关事宜。
如果被拆迁户对此涉及到的征收补偿标准存有疑虑,他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以同样的方式发起行政诉讼。
对于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体,他们可以在得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后的第六十天内向该行为的上级管理单位或者是市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其相关的资料文件。
如果对最终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文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