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严谨的法律规定,倘若您承认信用卡确实是借与他人用于消费之用,这便可视为对方向您提出了贷款申请。
随后,为了满足其要求,您曾向银行借款并转借给了此人。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此种行为已经超出了信用卡使用细则所规定的范围,不可被认可。
因此,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不是您可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免去相关债权关系的借口。
无论何时何地,银行的借贷关系仍将持续存在。
鉴于该卡持有者是您本人且您已知晓对方可能实施不当行为,故而您首先应承担还款责任。
换言之,银行将向您索取账单,而非向那位刷卡人追讨。
同时,若想证明卡款为他人实际花费,您需确保能在此情况下与对方形成债权关系。
如此一来,他们将有义务偿还您对于其向银行代垫款项的所有支出。
然而,您或许需要考虑清楚,对方信用卡刷卡的具体额度究竟是否足以值得您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提起诉讼。
须知,将信用卡借予他人属于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审慎行事,杜绝类似违规现象再次发生。《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