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刑事拘留之方式处理,并不足以构成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经由法院进行审理且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包括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法律程序及裁决结果等各类实质性材料的统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展开调查时,遇到法定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罚则的一部分,而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故此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案底记载。
唯有刑事处罚方能遗留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