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以假借
虚假身份证明及材料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使用;
2.拆解并使用已经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使得其再次恢复效力;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消费活动;
4.蓄意超出信用卡额度或提前结束信用周期,且在收到发卡行有关催缴通知后仍旧不予偿还。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有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动机和意图,不仅超过了规定的信用卡限额,而且打破了规定的时间刻度,
由于没有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及时还款,而使得所欠款项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经过发卡行的多次催讨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依据第六项规定,如果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限额,甚至违反规定
有效期,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已经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但依旧未能遵循约定予以履行
债务偿还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违反第一百九十六条例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