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所继承之财产予以放弃,乃是因其决意不再以任何方式接受本应属其所有或分配的部分遗产,亦不愿参与对此类财产的分割与处分。
若继承人欲选择放弃继承财富,必须于继承程序合法展开之后,也就是指当被继承人身故且遗产尚未进行合法处置之际,通过书信、声明等正式文书的形式,表达出其本人的决定。
倘若继承人未能按时发表此类明确否定继承权益的声明,其意图将自动转换为接受继承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