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卫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犯行为实施的。
此处所提及的非法侵犯行为,其性质通常带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损害程度极高,且为主动攻击模式的侵权行为。
2.自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于非法侵犯行为者实施的。
而所谓的“非法侵犯行为者”,则特指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主体。
3.自卫行为必须是真实发生并正在进行之中的违法侵犯性行为,而且该等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或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4.对于自卫行为是否过度的问题,需要考虑到行为者主观方面的过错。
自卫行为过度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应当依据个案情况展开全面分析。《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