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主动因个人之缘故终止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则公司无须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同时也无需给付其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措施。
反之,倘若该员工是遭到贵公司恶意解雇或者存在任何不法行为而
被迫离职的话,届时贵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与标准,支付该名员工双倍于经济补偿的金额作为
赔偿。
并且须特别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以该员工在公司所服务的年限为准,每满一整年便需支付一次相应的
月工资,而对于不满一整年但超过六个月以上部分的年限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