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犯,在满足法定的减刑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的确可以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但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犯应该已经因触犯相关法律而被法院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
其次,他们需要在狱中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再次,他们必须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意,并有明显的改过表现;
最后,如果罪犯能够提供确凿的立功证据,也将有助于其获得减刑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