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量偏差方面所引发的争议有着明确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适用三年的普遍诉讼时效制度。
按照相关法条,若需寻求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其法定诉讼时效时期长为三年。
然而,如果法律另作了其他特许规定,则应遵循该特殊规定执行。
关于诉讼时效的长短,我们规定自权益人获知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其责任者之日起进行计算。
但若法律另外制定了其他特别条款,则应依据这些特殊条款来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从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起算已逾越20年时间,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权利进行法律保护;
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此时效期限,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批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