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有责任针对以下各项内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详细情况;
以及(三)用人单位在针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孩童的劳动就业问题上,是否遵循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