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迁移时,原则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因迁移而导致员工无法再继续履行劳务合约,则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比例的经济补助,此种情形下,补偿金额的确定并不以实际路程远近为依据。
关于工厂迁移补偿问题,其基本规定如下:
对于已为本机构服务满一整年度的员工,将按照员工个人月度平均薪酬标准向其支付相应额度的补偿金;
至于服务时间介于半年至一年之间的员工,将按照整一年的服务期计算,即同样按照月度平均薪酬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半年的员工,将按照半个月的月度平均薪酬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度平均薪酬”是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总收入除以十二个月所得出的数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