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当出现各种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活动时,其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标准(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将被判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倘若金额更为巨大、且涉及其他严重情节者,则需要承担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要求支付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然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极为重大的程度或是涉及其他更加严重的情节时,将会受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限期刑罚,同样,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者接受司法机关对赃款的罚没。
其中所列举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运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的诈骗;
(二)通过使用已报废或已过期的信用卡进行的诈骗;
(三)冒充他人进行的信用卡诈骗;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超过规定额度或者超出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此外,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其行为具有甚至严重侵犯了发卡银行权益的特征,比如通过长期拖欠贷款来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等行为。
当然,当银行多次向持卡人催缴欠债而得不到回报时,也可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寻求解决之道,例如提起民事诉讼等。《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