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政府于2013年发布并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以下地区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范围:
首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皆在此列;
其次,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在内的特殊环境保护区亦被列入其中;
再者,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稠密区域,以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都被严格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