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乃是
监外执行措施之一。
监外执行系针对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等涉罪行人均有序实施,鉴于其现实状况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宜继续在
司法机关羁押闭塞的环境中执行
刑罚,故启用此种变通执行方式进行调整。
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需符合以下严格条件:
首先,其身心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存在生命的潜在威胁。
其次,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接受
改判为无期徒刑之后,需在执行无期徒刑的要求下连续服刑至少七年以上,抑或是原定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需继续执行原来判处的刑期(如已进行过减轻刑罚的,则按照
减刑后所剩的刑期进行计算),并且累积到总刑期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程度时,方能申请保外就医。
再次,对于患上严重慢性疾患且长期治疗无效者也可考虑保外就医。
然而,若病情日渐恶化有生命危险且改造表现良好的时候,可不受以上规定期限的束缚。
最后,若因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年老体弱病患缠身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人,亦有资格申请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