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那些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构的身份信息来申请并取得信用卡的人士;
其次,对那些持卡人在明知信用卡已经过期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使用的行为;
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那些未经授权便擅自借用、盗取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恶劣行为;
最后,描述的是一种情况,即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特定限度或者规定日期进行透支,但经过发卡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后却未能及时还款的行为,此举被称为“恶意透支”。
上述行为皆属违法,持卡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