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欲坚决
离婚时,可依照
诉讼法规则撰写诉状,并提供包含其自愿
结婚意识的
结婚证书、署有自己个人
身份信息及未成年子女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种种材料,如能证明其为
共同财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等等,向被告居所所在地区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司法裁决。
为此,将会由法院依据
庭审程序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情况、
离婚诉求缘由、目前的夫妻关系状况及其修复可能性加以全面而深入的调研评估,从而判断二人之间的婚姻情感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并依据所掌握的有关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