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受到
刑事拘留而产生的
案底并不存在。
所谓
刑事案底,即是指经过法院审理并裁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信息、
犯罪事实陈述、审理过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多项内容汇集而成的一份详细档案。
然而,刑事拘留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所便利律接受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采取的一项针对现行
违法活动或重大可疑对象的临时性剥夺其身体自由的严厉手段。
由于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法律惩治方式,仅为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故而无法生成案底这一概念。
换言之,唯有真正的
刑事惩罚才有可能给相关人员留下不可磨灭的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