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信息网络无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一些罪犯也运用此种手段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
刑法典设立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用以惩处那些无视法律规定,故意为他人
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援或经济援助以实现自己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该罪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如果某人明知他人已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犯罪活动,仍为其实施
犯罪行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手段的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那么此人将被认定为犯有此罪。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并非法定的定罪因素,因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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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具体判处时间将取决于诸多因素,如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主观恶性等等;
此外,行为人是否自愿向
司法机关投案,是否属于
累犯(即前劳改人员)也是影响
量刑结果的重要考量因素。《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