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平安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催收事宜,这仅属于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的合作行为,并不涉及任何
违法违规的行为。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欠缴
信用卡款项应该尽快偿还,如若不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9〕19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明文确定持卡人如果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限定时限进行的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描述的“恶意透支”行为。
针对恶意透支的定义,其涉及的
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
数额较大”;
而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则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
当涉案金额达到一百万元及其以上时,则须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述的“数额”,均仅限于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或尚未归还的额度,并不包含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判定为进行了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可能达到了较大的程度。
公安机关对此类
犯罪行为,可酌情给予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需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在巨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可判处被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向其征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涉及到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需要向其征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是没收其财产。
(1)使用
虚假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
伪造或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申请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使废弃不用的信用卡发挥作用进行诈骗;
(4)
侵犯他人隐私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5)恶意
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