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仲裁请求未明确涉及其
财产权益关系,则采取以下标准进行计价:
客案的标价介于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
而如果仲裁请求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将依照每宗案件之基础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进行收费。
在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出10,000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具体包括:
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按5%至6%收取费用;
至于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费用的比率将从4%至5%调整;
倘若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则收取费用的比率将调整为3%至4%;
要是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0,001元,则收取费用的比率将调整为2%至3%;
唯有当标的金额大于人民币10,000,001元且小于等于人民币50,000,000元时,收取费用的比率才会调低至1%至2%;
而若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1元及以上,那么其收取费用的比率将降低至0.5%至1%。
(二)关于
审查起诉阶段的费用计算:
在不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情形下,基准价格介于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如若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则应当遵循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之收费标准,以此类案件收费标准的70%作为最低限制,且这一最低限度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至于审判阶段的收费标准如下:
若仲裁请求并未涉及财产权益关系,(1)在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角色时,基准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
(2)如若担任
自诉人或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则应收取费用的基准价位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然而,一旦仲裁请求与其财产权益关系相关联,便需要依据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之收费标准进行计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