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不牵涉财务权益之争,则收费标准为800元至10,000元/案件汇款单;
若牵涉财务权益之争,则每次案件收取的基础服务费用应为1000元至2000元。
如果争议总金额在10,000元以上,可以按照下述分段比例逐步递增进行计算。
具体收费规则如下:
争议总金额在1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的,按5%到6%的比例收费;
争议总金额在100,001元到1,000,000元之间的,按4%到5%的比例收费;
争议总金额在1,000,001元到5,000,000元之间的,按3%到4%的比例收费;
争议总金额在5,000,001元到10,000,000元之间的,按2%到3%的比例收费;
争议总金额10,000,001元及以上的,收取的费用为0.5%到1%的比例。
(二)对于未涉及财务权益之争且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收费标准为1500元至12,000元/次;
而对于牵涉财务权益之争并处于该阶段的案件,收费标准应按照代理涉及财务权益之争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少不应少于2000元。
(三)至于审判阶段的收费规定如下:
其一,若未涉及财务权益之争,担任被告辩护人每次需缴纳的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其二,若担任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次需缴纳的费用分别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其三,若涉及财务权益之争,则按照代理涉及财务权益之争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