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撤销权的时效性规定如下:
任一方
当事人在知悉或应知所宣告撤销事项后的一年之内,有权申请撤销相关协议;
涉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样须在得知或理应对所宣称撤销之情由具有认知之后的九十日之内行使撤销权;
对于遭受
胁迫情形者,则自胁迫行为结束的次日算起到翌年同期,该人有权利提出撤销请求;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的特许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实行对应的撤销操作。
可撤销合同作为
民法权利中的一部分,属于可更改与
可撤销的民事义行动的特殊例子。
其功效会随着参与方意愿的改变而产生相应变化,其性质表现为相对无效契约,尽管如此,却并不如同绝对无效的无效合约那样彻底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