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乃是对于那些应被判以死刑但并非必须立刻执行之罪犯所实施的一种独特刑罚制度。
死刑之裁决,若非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外,均须依法呈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有权进行判决或核准的机构为高级人民法院。《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