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法典明示,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干扰或阻碍信用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者,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
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极大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罚款。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违规行为:
前提条件是明知是伪造出来的信用卡而予以持有,或者运输的,又或者是明知这是伪造出来的空白信用卡而仍坚持持有和运输,且这些行为的数量较大。
其次,指未经授权而非法地拥有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且数额较大者。
再者,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来欺瞒并获取信用卡,也被视为违约行为。
最后,如果有人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的个人认证信息获取的信用卡,同样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