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为违法之举。
该细则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前提下,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都应全面禁止吸烟。
负责任的公共场所经营方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标识或标志。
对于室外公共场所的吸烟专区设置,则需要确保其位置远离行人人流通道。
关于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的处罚措施包括:
第一,个人若违反相关条例规定,在已被明文定位为禁止吸烟的地带(区域)内吸烟,将面临由相应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发出的即时改正指示,同时可能会被处以50元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单位或组织未能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全面禁烟,或者未能按规定设定吸烟区,他们将会受到相应主管部门发来的限期整改通知,并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仍拒不改正,罚金将上升到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水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