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使用弱势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强行购买、强制买卖,或者要求他人无偿接受某项服务时,如果其表现得具有一定的克制力且所获取的收益相当有限的话,那么即便这种行为看起来显得比较显著和较大,并且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只要其情节确实轻微并且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那么在法律上就将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强迫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干扰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之所以没有采用更广泛的打击力度,是因为规定将强迫商品交易行为只限定为当其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时才足以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