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阐释了司法鉴定的含义,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澄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职责,或者应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派或者委托具备专业知识背景与资质的人员,对涉及专业化领域的复杂问题开展检验、判断与评价等相关活动。
司法鉴定的核心目标在于深入分析与识别案件事实,若案件事实已清晰明了,则无需进行司法鉴定。
换句话说,倘若双方对于工程造价问题已经达成共识,那么便没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此外,即便当事人之间对结算事宜存在分歧,但只要他们已经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即便在客观事实方面存在差异,这也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置,法律不应对此加以干预。
进一步来说,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将已经达成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他们应该首先考虑以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乙方请求重新进行造价鉴定的诉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