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进行取保候审操作之时,需要遵循以下明确的程序步骤:
首先,检察院方面需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做出是否予以取保候审的决策;
其次,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严谨审查,最终将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决定检察院取保候审这一流程是否得以展开;
最后,取保候审这一任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届时公安机关有权利要求涉案人员,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是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