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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的手续是什么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定,破产清算环节中的清偿次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对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予以优先全额清偿;
其次是针对拖欠员工的薪资、已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经济性补偿金等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再次则是对各类社会保险费中非之前所提部分、欠缴税款等事项进行处理;
最后才是针对普通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指出,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的各项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参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而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更进一步明确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应采取货币形式进行,但如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则可另行安排。《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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