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子女年纪尚幼仅四岁时面临父母婚姻破裂的难题时,法庭一般会依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准则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对于年龄在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传统上由父亲以及母亲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但是如存在一方要争夺孩子完全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将会慎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作为决定性条件: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女方是否已经接受了节育手术或是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失去了生育能力;
(二)孩子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时光要更为长久,这将会极大地影响到孩子未来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状况;
(三)尽管未参与诉讼,但是仍可以确认另一方在过去有过生育史,那么拥有更多子女的一方便更具优势;
(四)孩子随某一方生活,将会为他们将来的成长铺平道路,如果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的身体疾病,亦或者存在其他有可能危害孩子成长的情况出现,那么这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