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具有明确的期限,其最长时限不允许超过37天。
执行刑事拘留措施的公安机构,如若认为有关人员需要进一步刑事追诉和关押,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递交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获取是否批准继续关押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范围从延长一日到延长四日不等。
尤其是针对那些近乎惯犯,或者存在团伙作案风险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