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育子女与亲生父母双方的监护关系经由收养关系确立后便宣告解除,通常情况下,被领养的子女无法继承生育父母的财产权益,仅能依法继承养育父母的财产份额。
然而,建立了扶养关系的继子或女,即便其亲生父母离异或者分居,这种亲子关系也并不会因此消失,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依然生效。
对于此类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或女来说,他们完全有权在继承继父或继母财产的同时保留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2、继子或女与其继父母之间是否能够互相享有继承权,主要取决于他们彼此间是否存有扶养关系。
如果双方维持着扶养关系,那么该继子或女有资格继承继父母的财产份额;
反之,若无扶养关系坐实,他们之间将不存在任何继承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