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记载,对于存在如下情况的人士,应当依法追究其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责任:
(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方式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
(二)故意利用已被弃置不用的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四)故意恶意逾期还款,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相关人士实施并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其中,“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积极催收后仍执意不予偿还的现象。
至于有关数额方面的界定,则遵从以下标准:
对情节较轻者,将判处5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对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而针对那些情节极为恶劣或是严重的罪犯,则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须承担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