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辞退患病职工,需确认职工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
(二)辞退患病职工时,企业要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三)企业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职工,否则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