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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追索主动为他人承担债务可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连带责任人们之间负有责任面积的比例将由各责任人所应负担的主要责任重大程度来决定;
如确实无法确定每个人的责任在整体中的优劣次序,则全体债务人承担均等的责任。
实际上,有些连带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他们应有的部分要多出许多,对于这样的情况,他们有权向尚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赔偿
因此,如果第三方主动承担并清算了别人的负债义务,那么他们就拥有了追偿权,可以要求被负债者偿还相应数额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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