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中,若
当事人采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是以虚构的
身份证明申请并获取了信用卡;
(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已经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
(三)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当事人违反信用额度规定,超出预先设定的金额或时间范围内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将款项结清。
其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在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及时还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