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裁措施,被明确纳入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是其中涵盖的主要刑罚类型之一。
它特指在短期内对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部分或全部剥夺,同时将其置于离其原居住地最近的拘留场所中,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强制劳动等方式实施惩罚。
2.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明文规定,拘役的执行期限应介于1个月至6个月之间,对于同时犯有多重罪行且需合并执行的罪犯,其拘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1年。
此外,拘役的具体执行时间应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