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一方不愿意同意离婚,那么便可以实施强制性的离婚程序了。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执行离婚的前提通常有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双方必须已经分开居住并且持续超过整整一年;
其次,其中一方需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在这一年内他们并没有履行过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若是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形,被施暴的一方应当设法获取照片、医疗检查报告、录音等实质性的证据,这些都将成为满足强制执行离婚之前提条件的必备文件。
另外,比如赌博成瘾、生理上存在性功能缺陷、患有精神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或是能够提供对方存在出轨行为、重婚行为或者不能够保证婚姻生活稳定的证据,上述种种也可以构成对于强制执行离婚的前置条件要求。
包括但不仅限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