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售卖了假冒牛肉,由于这种情况并非“明知故犯”或“知假售假”,所以我们无法断定其具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恶意。
因此,该行为并不符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然而,通常而言,作为销售者有责任对所出售的商品进行最基本的审查和筛选,必须确保商品是从合法渠道购入的,并且如牛肉这类食品类商品还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检疫证书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若销售者违反上述基本义务,例如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并进行销售等行为,那么就不能被视为是“无辜无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