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特定人员实施逮捕必须由检察院批捕。
决定是否进行逮捕需要考虑以下适用条件:
该行为有潜在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
可能会再次实施新罪行;
存在试图自杀或逃离现存状态的倾向;
具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以及控告人进行意想不到的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同时具备可能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行为特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