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关注其独特的法律特性,这些特性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预售合同仅适用于尚未建成的房屋(即期房);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必须已投入至少总投资额的25%作为工程建设资金,并且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施工计划以及预计的竣工日期;
再者,预售合同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管与干预;
最后,预售合同本质上属于附期限的交易行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