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够随意添加或者改变其仲裁请求。
然而,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结束之前是有权提出增加或者改变仲裁请求的。
接下来,仲裁庭会对申请人新增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详细审查,如果仲裁庭认为这些请求有必要予以受理,那么他们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且给予被申请人一定的答辩期限。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这个答辩期限的话,则可以视为其已经同意了仲裁庭的决定。
反之,如果申请人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才提出增加或者改变仲裁请求,那么他必须要重新提出申请,并且将此问题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