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流逝,转眼间我们已经来到了2008年8月30日这个富有意义的日子。
就在这一天,身为被告的张某有幸获得了原告毛某的慷慨相助,张某向毛某借款金额高达20万元人民币,双方为此专门签订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据,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
然而,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许久,张某却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毛某在多次催促无果之后,决定于今年的6月24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毛某在提出诉讼请求的过程中,还特别指出张某在借款之时,正处于与妻子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毛某希望能够得到朱某的协助,共同承担这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面对这样的情况,朱某在被告席上表示非常委屈,她强调说:
“这笔借款是张某个人私下向他人所借,我对此毫不知情,而且这笔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如今我们已经离婚,为何还要让我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呢?”朱某进一步解释道,她本人并不认识原告毛某,且她与张某早在去年的4月21日便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恳请法院能够驳回原告对她的共同还款请求。
对于朱某的陈述,被告张某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坦言自己当初确实是与毛某共同合作对外发放贷款以获取利息收益,但由于借款人下落不明,他才不得不在原告的要求下出具了这份借据,而朱某对此事完全不知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